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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0-26
新聞稿
落實工地空氣污染防制,邁向環境永續發展目標
2015年聯合國宣布「2030永續發展目標」(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,SDGs),SDGs包含17項核心目標,其中涵蓋169項細項目標、230項指標,指引全球共同努力,邁向永續發展為我國所重視的核心價值之一;為追求我國積極邁向永續發展,我國於西元2016年啟動研訂「臺灣永續發展目標」作業,於西元2018年完成「臺灣永續發展目標」,並111年12月29日核定修正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共包含18項核心目標,143項具體目標及337項對應指標。

為因應臺灣永續發展目標11.6具體目標「減少都市環境所造成的有害影響(包含空氣品質、水、其他都市廢棄物的管理)」,基隆市環保局近年來致力管制轄內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,避免營建業者因不熟悉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,於施工過程中產生塵土飛揚情形,影響空氣品質。

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定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」,規範施工作業須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,內容包含工程標示牌登載內容與原則、工地周界圍籬、防溢座設置、車行路徑鋪設方式、工地出入口沖洗與廢水回收、物料堆置區域防制措施、裸露地表污染防制、施工架外緣防塵設施包覆、上層物料輸送管道及車輛運輸污染防制等,其目的為防止施工期間造成環境污染,維護居民生活品質。

112年度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稽巡查作業中,共查獲55件缺失,主要以車行路徑未清洗完全19件為最多、其次為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15件、裸露區域防塵網有缺漏(或粗級配有流失磨損)7件、物料堆置未覆蓋(或未覆蓋完全)防塵布、防塵網6件、工地出入口路面色差(或未設置加壓沖洗設備)5件、施工架防塵網破損1件、粉塵逸散性之作業前未灑水1件、工地告示牌資料未齊全1件,顯示仍有部分業者因施工過程中一時疏忽,未妥善操作污染防制措施,致有管理辦法缺失情形產生。

環保局提醒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」所規範的對象為營建業主,若營建業主未依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」第5條至第19條規定設置功能足夠之防制設施者,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;其違反者為工商廠、場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,營建業主應於工程施作前,確實要求承包商依照管理辦法相關規範,妥善操作工區內各項防制措施,避免造成空氣污染而遭受處分。